經濟部表示,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本(30)日完成審定作業,審定結果整體費率相較107年度調降。其中,太陽光電區分上下半年二期費率,上半年躉購費率介於4.1094~5.7983元/度;陸域風力1至30瓩級距為7.8759元/度、大型陸域風力則為2.5438元/度;離岸風力為5.5160元/度(前10年6.2795元/度,後10年為4.1422元/度);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維持107年度水準。
經濟部於本日召開108年度審定會第5次會議決議108年度躉購費率,各類再生能源費率計算調整結果如下:
1. 太陽光電
(1) 108年度區分上下二期費率,兼顧製造業產能規劃及分散工期。
(2) 為鼓勵民眾利用自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1-20瓩級距不考慮國際未來成本降幅。其餘級距未來成本降幅部分,則不反應工程施作成本比例外,上半年降1.82%,下半年降3.64%。
(3) 新增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類別(屋頂型500瓩以上、地面型、水面型)躉購費率,相較一般類別躉購費率約增加0.4元/度。
(4) 水面型則加計浮力平台等成本,相較地面型躉購費率約增加0.4元/度。
(5) 納入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費用,以國際報告資料預估每瓩1,000元,以建立國內模組回收機制。
(6) 獎勵機制部分如下:
A. 考量太陽光電實務上有建置升壓站之需求,以裝置容量10MW作為區分,一致性就屋頂型、地面型及水面型(浮力式)給予延長完工期限至次年12月底。
B. 其餘獎勵機制(含綠能屋頂全民參與、高效能模組加成、區域加成、離島加成等)均維持與107年度相同。
2. 風力發電:
(1) 小型風電部分,為鼓勵產業持續投入及提升研發能量,決議維持107年度以30瓩作為區分級距。
(2) 陸域大型風電部分,為完全發揮國內陸域資源,調升年售電量,引導設備及技術升級。
(3) 離岸風電部分,以國際具公信力之案例(含英國、德國、丹麥等歐洲實際案例)成本資料為基礎,並考量國內外制度差異(前期規劃調查成本、併網成本)、海上工作天數差異、開發經驗、水下基礎型式、未來成本降幅及開發商於我國開發必要負擔成本(漁業補償成本、除役成本、加強電力網成本)等項目,據以審定適用於我國開發環境下之設置成本及運維費用後,完備適合我國開發環境之躉購費率
(4) 離岸風電階梯式費率設計,為兼顧國內金融機構參與綠色金融授信意願及減少未來怠於營運之道德風險,維持階梯式費率,但縮小前高後低費率價差。
(5) 離岸風電年售電量,草案以4MW單機規模為估算基準,為反應未來技術進步帶來之發電效率提升,改以8MW單機規模為估算基礎,設定3,750度/瓩。
(6) 財務支出控管機制:兼顧因應未來氣候變遷影響海氣象條件因素,第一階段控管為4,200度/瓩以上,躉購費率打75折為4.1370元/度、第二階段控管為4,500度/瓩以上,躉購費率打5折為2.7580元/度。
經濟部表示,108年度審定會以公平、公正、透明及嚴謹程序審定各項使用參數,為確保躉購費率合理性及確認各參採資料之可佐證性,加開分組及審定會議審視相關資料,共歷經5場次審定會議、12場次分組會議(太陽光4場次,風力發電5場次,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3場次),2場次聽證會議;同時,草案預告後,本年度也是各界最為積極參與的一次,預告期間及聽證會充分提供意見及資料,經充分討論後取得共同意見,並於本次會議做出決議,使108年度躉購費率之訂定更加合宜。
經濟部最後表示,國際價格受電業制度、開發環境完整度、開發商營運策略等因素影響,審定會係回歸以實際發生之成本費用做為計算基準,合理訂定適合我國發展環境之躉購費率,108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所採參數皆以市場實際成交或可佐證數據等資訊,審定出公平合理的費率水準,並兼顧再生能源技術發展趨勢,後續仍以最審慎的態度處理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相關課題,為我國再生能源產業奠定良好的發展基礎。

轉自經濟部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