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修正總說明

為改善國內鍋爐及加熱設備於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造成之影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於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優先針對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給予補助。


為增加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擴大適用對象,以加速改善空氣品質,除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之工廠、電業法管理之電業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管理之國營事業外,凡於本辦法訂定施行日(即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將既存鍋爐改造或汰換為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加熱設備,或於本辦法訂定施行日前已改造、汰換鍋爐,且於本辦法訂定施行日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加熱設備仍未完工之公私場所,皆納為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另為給予擴大適用之補助對象足夠之時間進行改造或汰換作業,將申請補助期間延長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爰擬具本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