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檻敲定 擬於明後年實施 鋪設面積至少4到5成 僅3類可豁免

為利用空間裝設光電,立法院5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要求未來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建物,需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至於詳細規模、裝置比例,都留待子法中去訂定。

經過約半年討論,經濟部能源署已經初步完成子法草案,將強制裝設門檻,設定為建物屋頂1000平方公尺(300坪)起,然後每20平方公尺(6坪)需裝設1瓩光電,相當300坪要設50瓩容量光電。

能源署官員解釋,依據太陽能板發電效率不同,300坪面積鋪設比例大概有4到5成。如果建商用效率較好的光電板,覆蓋面積可縮小到4成,反之可能就要到一半。

依照此門檻,官員指出,符合對象就是大型集合住宅、商辦、工廠,至於透天厝、華廈等,基本就不在納管範圍內。年底子法即會出爐,屆時會給緩衝期,可能於明年或後年實施。

另外,能源署也給3大類對象「豁免權」,首先是「日照條件不好」,建商可在申請建照時提出,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可排除。其次「紀念型、特殊型建物」,例如博物館、宗教會所、運動場等。

最後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免設」,例如軍事機關,如覺得機密設施不可曝光,國防部同意後就可免除。官員解釋,這項屬彈性機制,還未定案。

目前每瓩光電裝置成本在6萬元左右,因此50瓩建置量建商成本約是300萬,不過官員強調,這是現有建物施工成本,新建物可在一開始設計時即納入,成本一定比後裝便宜,能達到省時省工省錢好處。

裝設光電板後,現有發電可躉購售給台電20年,每度賣4.5元左右,平均是9年回本。官員說,建商蓋好後雖會把成本攤在房價上,可是中長期後,管委會售電收入就會多過當初成本,等於社區回本賺錢,所有權人可以少繳管理費。